一、 基本概念
诉讼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能够进行赔偿。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二、 申请条件
1、法人等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能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
(3)能提供拟采取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2、自然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
(3)能提供拟采取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三、 所需材料
1、法人等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公司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7)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8)诉讼保全申请书;
(9)立案缴费收据复印件;
(10)反担保资料。
2、自然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3)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4)诉讼保全申请书;
(5)立案缴费收据复印件;
(6)反担保资料。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的原件需提供,查验后返还申请人。
四、 基本程序
1、申请人向沈保集团申请,按“所需要件”内容提供资料;
2、沈保集团进行项目处理,确定是否同意担保;
3、沈保集团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4、申请人向沈保集团支付担保费;
5、沈保集团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